针对目前公民代理行为存在诸多不规范的现状,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就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作出新的规定。《规定》将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作了界定,并规定: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收取报酬的,法院将不予准许其诉讼代理;法院建立公民代理一案一登记制度和公民代理人信息档案,对今后不准许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在本省法院参加诉讼活动的公民,在浙江法院内网予以公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活动仍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律师助理可以随律师出庭承担庭审记录等辅助工作,但庭审过程中不能提问、发言,也不能单独参加庭审活动。该《规定》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来源: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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