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司办〔2009〕10号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 2003年7月,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我厅联合制定下发《浙江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浙司〔2003〕177号),在杭州、金华市级政府机关组织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2005年10月,来自政府法制、建设、环保、质检、税务等部门的43名公务员成为我省首批公职律师。2006年和2007年,根据司法部部署和形势需要,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到工会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过三年的试点,全省目前有公职律师195名。广大公职律师积极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受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法律事务,代理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推进了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探索和完善律师工作机制,现就扩大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起,在全省市级以上(含义乌市)政府部门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具体试点单位商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确定。 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管理方式、执业证的申请和管理等,按照《浙江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执行。 三、公职律师申领《公职律师证》、申请年度考核应当经过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鉴于公职律师的实际工作情况,各市律师协会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共同组织上岗和继续教育培训;公职律师也可以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上岗和继续教育培训。 四、为全面准确了解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情况,省厅将于每年的4—5月份组织公职律师的考核注册工作。考核注册工作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公职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律师行业职业规范。有违反《浙江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情形或者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省厅将依法作出处理并收回《公职律师证》,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切实做好本地区的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要加强指导,建立健全公职律师执业档案,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公职律师的个人信息情况要纳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试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省厅律师管理处。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职律师试点方案》的通知(浙司〔2003〕177号)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