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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浙司许律决字〔2009〕350号)
(日期:2009-05-15  点击率: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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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浙司许律决字〔2009〕350号
 
谢冰冰:
你于 2009年4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的从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转到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变更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申请变更的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抄送:杭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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