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依普办〔2010〕7号
关于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司法局、依普办、市直各单位:
自2006年市委、市政府印发《杭州市2006—2010年普法教育依法治市规划》(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努力推进我市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司发通〔2010〕10号文件要求,今年我市将对“五五”普法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并迎接省、全国对我市的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检查验收各区(县、市)、市直各部门“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动“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落实,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法治杭州”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人大、政协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坚持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将地方、部门的自查与上级检查有机结合起来。
(二)简洁高效,求真务实。坚持从实际出发,简化、优化检查验收程序,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形式主义。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了解真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三)因地制宜,创新方法。坚持因地制宜,结合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检查重点、检查方式。坚持不断创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来客观评价我市“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
三、主要内容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我市“五五”普法规划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与民生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外来务工人员、社区工作者等七类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尤其是法治县(市、区)和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开展情况,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创新和特色、亮点工作情况等。具体检查内容参照杭州市“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详见附件)。各区(县、市)、市直各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标准或考核评估办法。
四、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检查验收工作从2010年3月开始,12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3月份,市依普办下发《关于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对全市的检查验收工作作出安排,同时下发区、县(市)、市直单位两个考评标准。“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电子台帐模版也投入运行。市依普办还将组织各区、县(市)和市直单位依普工作者就“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各区、县(市)、各部门要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检查验收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营造氛围。7月前,市依普办将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编缉“五五”普法成果系列简报,开展杭州“五五”普法成果评比展示活动,集中宣扬我市“五五”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精品亮点和地方特色,推广各类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各区、县(市)要适时在各自的报纸上开辟系列宣传专栏。
(三)各区、县(市)、各部门自查。4月起,各区、县(市)、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组织自查,自查的内容以下发的2个考评标准为主要内容,自查的方式由各区、县(市)、各部门根据实际自定。自查工作要讲究实效,切忌形式主义。自查工作要在5月31日前完成,自查情况报告于5月31日前报市依普办。
(四)对各区、县(市)、各部门进行检查。6月份,杭州市将通过以下方式对区、县(市)、市直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1.召开“五五”普法检查验收考评汇报会。6月份,将组织由有关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等组成的检查验收考评小组集中听取各区、县(市)、市直部门开展“五五”普法工作情况汇报,由检查验收考评小组根据各地各单位完成基本任务、特色工作、现场汇报表现等现场打分。各区、县(市)现场汇报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市直部门现场汇报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汇报形式自行决定。对各区、县(市)、市直部门的考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赴实地查看。
2.依据考评标准对各区(县、市)、市直单位进行评分。6月底前,组成由市依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依据下发的《考评验收标准》,结合平时工作状况,对照各单位“五五”普法电子台帐,逐项进行评分。
3.组织市民法律素质调查。6月底前,委托杭州市城调队,在全市各区、县(市)开展杭州市法治状况及市民法律素养调查,全面了解各区、县(市)普法教育实效情况,对各区、县(市)作出量化基本评价,对杭州的普法教育整体情况进行基本分析。
4.各区﹙县、市﹚互评。6月底前,组织各区、县﹙市﹚依普工作者进行民意测评,相互作出基本评价。
上述各项得分加权综合,将作为对各区、县﹙市﹚、各部门“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基本评价的主要依据。
(五)迎接省、全国检查。9月前,我市要做好省里、全国验收的迎检工作。市级要做好向省、全国的“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汇报工作,各区、县﹙市﹚、市直各单位要根据市依普办安排做好被抽查的准备工作。根据省普法办要求,每个市抽查2个区、县(市)、5—6个基层单位。省、全国检查验收的抽查单位原则上不重复。检查验收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走访考察、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对照检查标准进行评估等方式进行。
(六)评比表彰。各区、县﹙市﹚、各部门要及时发现先进典型,逐级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先进典型的表彰,并做好全省、全国先进典型的推荐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检查验收工作是保障“五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区、县(市)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主管部门要向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进行专题汇报,积极争取支持,把检查验收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各区、县(市)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切实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根据本通知精神,因地制宜,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验收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二)突出重点,查漏补缺。要突出“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重点,看基本任务是否完成、看亮点特色是否突出、看先进典型是否宣传到位、看存在问题是否找准并整改。要充分利用“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契机,认真对照规划要求,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检查验收工作在市依普办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进行。各地依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地区“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市直单位依普办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本系统的检查验收工作;驻杭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由杭州军分区政治部根据本意见,制定检查验收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条块之间要加强沟通,以块为主,避免重复检查验收。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市﹚党委宣传部门、市直各部门要制定配合检查验收的宣传方案,加大对特色、亮点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精神、营造良好氛围。
附:1、杭州市区、县(市)“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
2、杭州市市直单位“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杭州市区、县(市)“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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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项目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基本分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 |
考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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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领
导
(20分) |
1 |
党委领导,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规划的编制与启动 |
5 |
党委、政府未转发规划的扣1分,人大常委会未作出相关决议的扣1分。未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扣1分。党委、政府没有召开“五五”普法动员部署会议的扣1分。人大、政协未对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中期督查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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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普法教育依法治理组织机构建设 |
3 |
未建立普法教育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扣0.5分,未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扣0.5分。未设立办公室的扣0.5分,未建立办公室工作制度的扣0.5分。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会议未达到每年一次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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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普法教育依法治理骨干队伍建设 |
3 |
依普办专职工作人员少于2人的扣0.5分,普法讲师团、法制宣传志愿者、法制文艺队伍、普法联络员每少一类扣0.5分,依普骨干培训未达到每年一次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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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普法教育依法治理阵地建设 |
5 |
未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开设固定法制宣传栏目的,每少一项扣0.5分,未在主要公共场所建立法制宣传设施的扣1分,未建立专门普法网站的扣1分,依普办未创办普法报刊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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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台账建设 |
1 |
普法台账分类不清晰的扣0.5分,资料不完整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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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普法教育依法治理联系点工作 |
1 |
未建立普法联系点和相关工作制度的扣0.5分,未定期到联系点实地指导工作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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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调研 |
1 |
调研文章未达到每年2篇的扣1分,调研文章未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或未获市级以上荣誉的扣0.5分。未完成向市依普办报送的年度信息任务或报送分为最后位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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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普法教育考核及经费 |
1 |
普法教育未纳入本地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的扣0.5分。“五五”期间年度普法经费未增加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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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法
教
育
(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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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 |
12 |
未组织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的扣1分。
未制定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的扣2分,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未达每年2次的扣1分,未建立政府办公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顾问制度的各扣1分,人大任命政府组成人员未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扣1分,组织部门未将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干部任免、晋升、奖惩重要参考依据的扣0.5分。未认真部署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分级考试(考核)的扣1分。
未制定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扣2分,公务员年度学法时间未达40学时的扣1分,杭州市公务员学法日没有活动的扣0.5分,未将法律知识纳入公务员招考内容的扣0.5分,未将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重要依据的扣0.5分。未认真部署落实公务员学法用法分级考试(考核)的扣1分。每年未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法规培训教育的扣0.5分。未制定实施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的扣0.5分。党校、行政学院短期培训班未开设法制课的扣0.5分,2个月以上培训班安排法律学习少于16课时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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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青少年学法用法 |
8 |
未制定青少年法制教育制度的扣2分。中小学法制教育未落实计划、课时、师资、教材的少一项扣0.5分。城镇中小学法制副校长配备率低于100%的,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未将法律知识列入教师资格培训课程的扣0.5
分,未组织法制副校长培训的扣0.5分。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少于1次的,每少一次扣0.5分。未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整治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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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 |
5 |
未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制度的扣2分,未对相关新颁法律法规进行宣传部署的扣1分。未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规模企业未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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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农民学法用法 |
6 |
未制定农民学法用法制度的扣2分,“两委”干部法律知识轮训未达每年一次的扣2分。“两委”干部每年集中学法少于4次、村民代表等骨干每年集中学法少于2次的扣1分;农村法制辅导站(法律学校)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扣1分,未组织编写农村普法宣传资料的扣1分,未及时发放张贴法制宣传挂图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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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外来务工人员学法用法 |
4 |
未制定外来务工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扣2分;未依托民工学校开展普法活动的扣2分;五年开展活动少于5次的每少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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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社区工作者学法用法 |
4 |
未制定社区工作者学法用法制度的扣2分。社区工作者法律知识轮训未达每年一次的扣1分,未达到社区学法“八个一”要求的每少一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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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
6 |
未建立节假日、纪念日、主题日法制宣传活动制度的扣2分,“杭州市法治宣传月”期间未开展大型宣传活动的扣1分,“浙江法治宣传月”期间未开展大型宣传活动的扣1分,组织全省律师、公证员服务企业讲师团巡回宣讲工作不到位的扣1分,未针对社会热点开展重点法律法规和新颁布法律法规专题宣传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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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
治
理
(20分) |
16 |
法治区、县(市)创建活动 |
6 |
未部署法治区(县、市)创建活动的扣2分,未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扣1分,未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的扣1分,未开展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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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积极开展行业依法治理 |
6 |
未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食品安全、交通整治、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项治理活动的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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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 |
8 |
未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的扣1分。经抽查,发现“民主法治村(社区)”名不副实的扣1分。未部署“五个一”工程的扣1分,农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面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扣1分,农村(社区)法律明白人覆盖面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扣1分,法制宣传栏建有率低于100%的扣1分,法律图书角建有率低于100%的扣1分,未存放《杭州普法》等法制报刊杂志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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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六
进
(5分) |
19 |
“法律六进”有安排 |
1 |
未制定“法律六进”工作方案的扣0.5分;未举办启动仪式或召开动员部署会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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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法律六进”有项目 |
2 |
未完成全市年度“法律六进”系列活动重点项目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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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法律六进”有典型 |
2 |
每一项缺少典型的各扣0.5分,未进行推广的各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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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成
效
(10分) |
22 |
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
2 |
地方四套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职务犯罪行为并受刑事处罚的不得分。区(县、市)管干部有职务犯罪且在本地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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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
2 |
行政执法人员有职务犯罪且在本地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得分。滥用职权造成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得分。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每1起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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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司法部门人员执法规范 |
2 |
司法人员有职务犯罪且在本地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得分。因司法机关执法行为违法,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分。审限内结案率低于100%的,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案件执结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每多1个百分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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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青少年法律素质明显提高 |
2 |
本地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每年上升的不得分。本地青少年犯罪人数占判决罪犯总数的比例,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每多1个百分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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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完善 |
1 |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重大影响的,酌情扣0.5-1分: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重特大社会治安案件的;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劳动用工矛盾如不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现象突出的;发生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人民群众身体、财产重大损失的;发生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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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治安状况良好,社会政治稳定 |
1 |
五年未连续获得全市平安区(县、市)称号的每少1次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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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所有评分项的分值扣完为止,不实行倒扣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1、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效显著,获得市级表彰的加0.5分,获得省级表彰的加1分,获得全国表彰的加1.5分,同类表彰只加一次。
2、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或做法,被全市推广的加0.5分,被全省推广的加1分,被全国推广的加1.5分,同一经验或做法只加一次。
3、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得到市级领导批示肯定的加0.5分,省(部)级领导批示肯定的加1分,国家领导批示肯定的加1.5分,同类批示只加一次。
4、普法依法治理信息工作在市依普办统计中,获得第三名的加0.5分,获得第二名的加1分,获得第一名的加1.5分。
附件2:
杭州市市直单位“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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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项目 |
序号 |
评分项 |
分值 |
扣分项 |
自评分 |
考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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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领
导
(30分) |
1 |
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工作制度健全 |
15 |
未建立依普领导小组的扣1分,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普法工作的扣1分,无专人从事普法工作的扣1分。依普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会议未达到每年一次的扣2分。未制订“五五”普法教育依法治理规划的扣2分,未召开“五五”普法教育依法治理规划启动会议的扣2分。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每少一次扣1分。无普法教育依法治理调研文章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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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制宣传载体和平台 |
7 |
没有报刊、杂志、电视、简报等任一种较为固定的法制宣传阵地的扣2分,政府门户网站未开辟普法专栏的扣3分,无法制宣传用品或资料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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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普法台账完整规范 |
4 |
普法台账分类不清晰的扣2分,资料不完整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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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保障普法教育工作经费 |
4 |
普法经费未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的扣2分,“五五”期间年度普法经费未增加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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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社会开展普法教育依法治理活动(35分) |
5 |
面向社会开展专业法、部门法宣传教育活动 |
7 |
未定期开展专业法、部门法宣传活动的扣3分。未完成全市年度“节假日、纪念日、主题日”法制宣传活动任务的扣2分。未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杭州市法治宣传月”活动的扣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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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单位普法工作 |
5 |
规划指定的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开展重点对象普法具体工作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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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律六进”活动责任单位普法工作 |
5 |
规划指定的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法律六进”具体工作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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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法治市创建活动责任单位牵头工作 |
5 |
规划指定的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开展具体工作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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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制宣传平台责任单位牵头工作 |
5 |
规划指定的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开展具体工作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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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业依法治理活动责任单位牵头工作 |
5 |
未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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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立并执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相关制度 |
3 |
未制定重大决策或内部决策制度的扣1分,未建立法律顾问或法律咨询制度的扣1分,执行不得力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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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和单位内部学法用法
(25分) |
12 |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
10 |
未制定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的扣2分。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未达到每年4次的,少一次扣1分。未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工作的扣2分。未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扣1分,未将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领导干部学法重要内容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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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务员学法用法 |
9 |
未制定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扣2分,未认真部署落实公务员学法用法分级考试(考核)工作的扣2分,未完成年度学法40学时要求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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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认真组织本系统学法用法活动 |
3 |
未组织本系统学法用法活动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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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认真组织基层单位学法用法活动 |
3 |
未组织基层单位开展学法用法活动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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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成
效
(10分) |
16 |
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 |
3 |
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每1起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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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本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未发生重大的违法犯罪案件 |
3 |
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不得分。发生一般违法犯罪案件的酌情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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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普法依法治理整体或单项工作成绩显著,得到上级肯定、好评或表彰 |
2 |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绩一般的酌情扣0.5-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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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普法教育年度考核情况良好 |
2 |
普法教育年度考核未得满分的,每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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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所有评分项的分值扣完为止,不实行倒扣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1、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效显著,获得市级表彰的加0.5分,获得省级表彰的加1分,获得全国表彰的加1.5分,同类表彰只加一次。
2、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或做法,被全市推广的加0.5分,被全省推广的加1分,被全国推广的加1.5分,同一经验或做法只加一次。
3、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得到市级领导批示肯定的加0.5分,省(部)级领导批示肯定的加1分,国家领导批示肯定的加1.5分,同类批示只加一次。